建设工程按照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涵盖房屋建筑工程,因此我们今天就来看看装修建设业的法规。
(1)宪法是建设业的立法依据,明确规定了国家基本建设方针、原则,直接规范与调整建设业的活动。
(2)作为建设法规表现形式的法律是由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还有国家正在积极制定的法律,诸如市政管理法、住宅法、建筑师法、风景名胜区保护法等。
(3)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以及建设部制定并颁布的,或建设部与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部、铁道部等其他部、委联合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行政法规包括“条例”、“办法”、“措施”、“规定”、“命令”、“决定”、“指示”和“规章”等。我国现行建设行政法规有500余个。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规章是地方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只能在本地区域有效。近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颁布了大量的地方性建设法规和规章,推动和促进了本地建设业的发展,同时也为国家建设立法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5)技术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定额、方法等技术文件。它是建设业工程技术人员从事经济技术作业、建设管理监测的依据。如预算定额、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等。
(6)此外还有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等。在我国加人WTO以后,有很多建设法规要与国际接轨,必须以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来协调和规范涉外建设工程。涉外建设工程涉及有形贸易、无形贸易、信贷、委托、技术规范、保险等法律关系,相当复杂,协调这些法律关系必须遵守我国承认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际通用的技术规程和标准。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