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3〕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